案情简介
李成英(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困扰,本案人名均系化名)原系昆明市呈贡区某卫生院职工,2005年4月至2008年12月间,其担任该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帐员,负责为住院病人报销医药费,处理帐务。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李成英使用曾在昆明市呈贡区某卫生院报销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的44人信息资料,伪造报销材料,虚报63064.6元的医疗费占为己有,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李成英将其8名亲属在昆明市呈贡区某卫生院看病的门诊费累积后,伪造报销资料,虚报10715.8元的医疗费。
办案思路及心得
该案因李成英同医院的另一名医院领导被抓,李成英在办案机关没有对其进行询问时在律师的劝说下,于2013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顺利办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归还了全部虚报的医疗费。最后,律师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虽然没有免于刑事处罚,但也取得了缓刑的理想效果。
裁判结果
()呈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 本院认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还款项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