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4日,被害人杨某与林某在福清市宏路街道某纺织厂员工宿舍私会并发生关系。归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回到宿舍时,发现其妻子林某与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持铁管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提出给犯罪嫌疑人张某人民币30万元进行私了,张某表示同意。之后张某打电话给其表弟牛某,牛某到达现场后,也对被害人杨某进行了殴打,并用雪、水泼在被害人杨某身上,同时拘禁被害人,不让被害人离开,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逼被害人杨某打电话给家人索要人民币30万元,并威胁不给钱就把杨某打成残废,并告杨某入室强奸。还逼被害人杨某写下赔偿30万元的协议书。事后又继续殴打杨某。之后被害人杨某通过手机银行汇给了张某5000元。次日张某指使犯罪嫌疑人牛某取5000元取走。晚21时许,被害人杨某、林某被公安民警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林某为轻微伤。
办案思路及心得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牛某的母亲委托福清律师吴志成,由福清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全程接手该案,在接手该案后,本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牛某,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调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牛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本起案件的起因,系张某因其妻子林某与小十多岁情人杨某多次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发生关系的地点是在张某的厂区宿舍内。 2、当张某现场捉奸后,首先提出经济赔偿的是杨某,杨某自知做错了事,因此主动提出以经济方式对张某进行补偿。 3、在张某与杨某达成经济补偿金额后,张某才打电话叫牛某过来,且整个案件发展过程当中,牛某未参与有关金钱方面的讨论。 4、张某系牛某的表哥,牛某籍贯安徽,出身农村,是一个朴实守法的农民,对于自己的表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对方年仅19岁,一时气愤才打了被害人杨某,但给杨某只是造成了皮外伤。同时在牛某到达案发现场前,张某已殴打过被害人了。 5、被害人杨某通过手机汇给张某5000元,次日也是张某指使牛某去取钱,且牛某未获益。 6、关于索要金钱一事,通过有关证据可以看出是张某多次通过杨某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联系索要的,牛某并不知情。 二、本起案件,被害人实际支付了5000元,未到帐295000元,295000元应当认定为未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牛某系初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在厂里上班勤劳肯干,也有一个完整幸福的小家庭,本起案件也系因其不懂法,以农村朴素的思维观念去理解,因此才触犯了法律。 四、犯罪嫌犯人牛某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也是如实供述的,同时也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五、被害人杨某林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案发后也对牛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也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够对牛某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本辩护律师认为,在牛某到达案发现场时,张某已打过被害人,也与被害人达成了30万的赔偿协议,张某的敲诈勒索罪已经构成,之后牛某才到达现场打了被害人,因此牛某在本起案件当中所起的作用仅是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建议公诉机关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牛某变更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并在量刑建议时给予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同时建议缓刑。
裁判结果
该案经审查后,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犯罪嫌疑人牛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改为取保候审。下一步该案将移送法院进行审理,本律师将继续为犯罪嫌疑人牛某作罪轻辩护,争取缓刑。 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