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的女儿小沈给刘某某(系沈某某的嫂子)送年礼,遭到其侄女的拒绝,被告人沈某某获悉后,遂来到刘某某的住地找其侄女质问,言语间沈某某与其侄女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告人沈某某将其侄女拽倒时将刘某某带倒在地,至骨盆受伤,经鉴定为受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后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2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经多方比较后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聘请本所律师为自己的辩护律师,律师在详细询问被告人后并于当日前往检察院调取案卷,经过律师讨论后决定为委托人做罪轻辩护。
审理经过:
2012年7月检察院提起公诉: 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
1、辩护人对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2、被告人沈某某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再犯可能性小;
3、沈某某因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犯罪后主动认罪积极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沈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与自己侄女发生口角,而后在相互厮打中,间接故意损害了其嫂子刘某某的身体健康,致受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沈某某辩护人认为沈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因亲属之间的矛盾发生纠纷,于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对方的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三个月(为最低的实刑处罚),在管制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