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洪某15周岁,放寒假去旅行,在火车站候车时,捡到他人遗失的一个电脑包,包里有人民币3000元和一部ipad。洪某早就想拥有一部ipad,所以就将电脑包占为己有。后来失主通过车站监控录像等线索找到洪某,要求他返还电脑包和相关财物,洪某拒不交还,失主遂起诉致法院,告洪某侵占罪。
办案思路及心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进行了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洪某捡到别人的遗忘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失主又明确表示要去法院起诉,因此,洪某的侵占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鉴于他只有15周岁,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法院会责令他的父母对他加以管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之所以要严格区分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是由于年龄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有决定性作用。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年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只对第17条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等八种特别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属于未成年人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因洪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