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5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开远市人民北路某医药公司路边一烧烤摊上因琐事与被害人车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邀约正在某网吧上网的戴某 出来一起对被害人车某进行殴打,后二人驾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车某重伤(后经鉴定达七级伤残)而二被告人也于2011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
办案思路及心得
此后犯罪嫌疑人戴某的父亲找到我,并委托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代理人,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于当日就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向侦办民警了解案情,经过综合分析,发现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虽然参与了斗殴但导致被害人车某重伤的刀伤并不是戴某所为,结合其他证据,向开远市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并于同年7月8日成功取保候审。
一、法律事务分析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本案中,因两被告人的致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且达到七级伤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 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两被告人将可能面临五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后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是五至七年有期徒刑)。
二、公诉机关起诉书摘要: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5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开远市人民北路某医药公司路边一烧烤摊上因琐事与被害人车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邀约正在某网吧上网的戴某出来一起对被害人车某进行殴打,后二人驾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车某重伤(后经鉴定达七级伤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三、辩护人辩护观点摘要:
1、被告人戴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某的伤于被告人戴某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被告人戴某系初犯且愿意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三、有被告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某损失252974.53元,由被告人戴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车某损失20000.00元。
该判决结果不仅使被告人戴某免于数年的牢狱之苦也极大的减轻了被害人极其家属的经济压力,得到了被告人戴某和其父亲的一致好评,此后被告戴某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