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XX,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后于2022年2月17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X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XX于2021年7月2日14时许,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北京昆泰嘉禾酒店三层网球馆殴打熊某,致其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熊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毕XX于2021年12月4日被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毕XX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XX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毕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莹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黎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