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2月5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后于2022年2月2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XX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共计16次以不扫码付款、更换标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茄子、葡萄、肘子等商品。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盗超市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葛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