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x族,专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XX在明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公寓xx号房屋内阳台上的壁挂燃气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履行房东安全责任义务,未及时更换上述壁挂燃气炉,导致租客倪某某在使用壁挂炉取暖过程中,一氧化碳泄露,致被害人于2021年11月8日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被告人付XX后于2021年11月11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倪某、吴某某、舒某某、臧某某的证言,照片,租房协议书,个人委托书,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住房协议,个人出租房屋责任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书,转账明细查询,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与分析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110”接处警记录,急救任务清单,病案记录,被告人付XX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未尽房东安全责任义务,导致租客在使用燃气设备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XX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