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X,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当涂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21日被羁押,2021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谷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招商银行北京广渠门支行办理银行卡(卡号:×××)1张并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2021年7月27日,转入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余万元系杜某、顾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被告人谷X于2021年10月21日1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29号北京四季星酒店被民警抓获。手机1部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X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谷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谷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银行开户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杜某、顾某等的证言及相关材料,被告人谷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谷X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三、未随案移送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艳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佟 飞
书 记 员 李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