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男,1992年4月7日出生,x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xx,案发前系北京朝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副主任(兼宿管部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为xxxxx。因涉嫌受贿犯罪、职务违法于2021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限制出境(控制期限至2022年3月30日),于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受贿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金XX于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在担任位于本市朝阳区xx副食店x幢x层xxx北京朝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家园公司”)工程部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筛选、推荐施工单位及家具采购单位的职务便利,为其朋友尹某推荐的北京xx**集团有限公司、北京xx**家具有限公司成为朝阳家园公司的合作单位提供帮助,收受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53万元。
被告人金XX于2021年3月,在担任朝阳家园公司工程部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除醛开荒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请托,为该公司承接除醛开荒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邱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金XX于2021年11月27日被监察机关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4.53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梅某、李某某、张某、吕某、尹某、李某、恩某、徐某、张某、纪某某、吴某、邱某某的证言,线索报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聘任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及续订书,工作职责,批复,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议记录,请示,主要流程,发文稿纸,会议纪要,投标文件,报价书,评标报告,合同审批表,施工合同,销售合同书,室内空气净化协议及精开荒保洁合同,支付宝账单详情,情况说明及悔过书,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金XX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X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违法所得在案,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金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之人民币十四万五千三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佳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