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XX,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2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X犯赌博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X及其辩护人崔恩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殷XX在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九地块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出租房内,多次组织翟某、颜某、张某、侯某、苏某等人,以网络龙虎局的方式进行赌博。殷XX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账号、通过上家“小海”上分卸分并为参赌人员下注,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赌资人民币6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2021年10月19日23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正在组织他人赌博的被告人殷XX抓获,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一台、账本一本,殷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殷XX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安某、张某、侯某、翟某、颜某、苏某、黄某2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笔记本电脑一台,账本一本,受案登记表,“110”接出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借条,承诺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手机数据,电脑数据,执法录像,案款收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XX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殷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殷X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的电脑一台、记账本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袁晓北
书 记 员 王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