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1997年5月23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因涉嫌帮助信息网,2021年12月7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张XX将其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等地实名办理的中国银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上述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被告人张XX于2021年12月7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违法所得和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葛昊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