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X,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辛X于2022年3月13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与团结湖路交叉口西侧西向东方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辛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案发后经认定,被告人辛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辛X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8.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辛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亲属代为赔偿了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辛X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加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牟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