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粱XX,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粱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21日至7月20日间,被告人粱XX在本市大兴区其住处内容留梁某吸食毒品共计8次。后梁广平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所及人身起获其作案所用的手机1部、“冰壶”3个、酒精灯1个、罐子1个,现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粱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粱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粱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粱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行缴纳)。
二、在案的手机一部、酒精灯一个、“冰壶”三个、罐子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清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