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指定辩护人董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9月23日间,被告人杨X在本市海淀区清河五彩城购物中心东区Bl层7FRESH生鲜超市内,以夹带商品、故意漏扫付款码等方式,先后19次窃取该超市内在售商品。现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杨X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X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2980元,并获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X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部分被盗财物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谅解书,自接警情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杨X有正当职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杨X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郑红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