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XX,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博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辩护人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高XX醉酒后驾驶白色“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二环主路东便门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高XX血液酒精含量为85.9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X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高XX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高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