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及边防、海关工作纪律、制度和边防、海关机关的正常工作、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是偷渡、偷越、恶意闯关而不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止,以维护国门的尊严,而是采取放任不管,任其通行的态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具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并负有检验出入境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证件责任的人员,可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出于私利、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故意对持有无效出入境证件的人放行的故意行为,主观上对严重的法律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