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渎职罪立案新标准突出个人合法财产保护
最高检昨日公布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新标准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此前,刑讯逼供案仅涉及五种立案情形。
其中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 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厅长陈连福说,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新修订的“立案标准”用列举的方式将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一一列出,有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执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搞了两年多,还召集过两次检委员讨论会。”昨日下午,曾参与过“立案标准”研讨和论证的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表示,新的“立案标准”更加明晰、细化了以前的立案标准。
解读1
针对司法人员新增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本报讯 修定后的“立案标准”共有42类渎职侵权案件,其中渎职犯罪案件35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穆红玉介绍,“立案标准”中渎职犯罪案件比修订前增加了两类,分别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另据了解,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原标准增加了60余项。
解读2
“手段残忍”行为被明晰
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恶劣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本报讯 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修订后的“立案标准”以列举方式明晰了这句话所涵盖的内容。
王振川表示,这使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在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上更加突出,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大对恶劣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这既是司法实践的现实反映,也是保护人权、维护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修订后的“立案标准”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的《立案标准》对此作了调整,如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解读3
聘用人员渎职犯罪同处
新标准追究矿难责任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本报讯 由于此前未对作为渎职罪犯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因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界定。
“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机关、人民政府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厅长陈连福坦言,由于过去的标准不是很清晰,在重大犯罪后的渎职,因为标准不清晰追究比较困难。新的“立案标准”出台之后,尤其在追究矿难责任上将会更加责任明晰。
“渎职不以实际身份,而要以职责、职权判定。”陈连福说,企事业单位渎职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但事业单位受委托参与机关公务就需另当别论。同样,包括一些机关的聘用人员,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渎职犯罪也应该以渎职侵权罪论处。如警方的协勤人员等也可能涉及渎职犯罪。
解读4
42项渎职罪立案标准完善
突出和注重保障人权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本报讯 “立案标准”此次完善了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犯罪主体范围更加明确,突出和注重保障人权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也更加严密。
新的立案标准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这样,堵塞了可能的执法漏洞,也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
王振川表示,新的“立案标准”将是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和应该遵循的执法标准。在新“立案标准”颁布施行以前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做好继续侦查、审查起诉。
据了解,“立案标准”修订前,系1999年9月16日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解读5
个人合法财产将受重点保护
“旧标准”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
本报讯 王振川在介绍新标准时,对“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这一特点进行了强调。 [page]
王振川说,在过去的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对此,新修订的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根据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
“规定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适应了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求,保障了执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王振川说。
在此次高检解释“立案标准”提供的案例中记者也发现,左云矿难、梅州透水等特大事故占据了主要篇幅。
解读6
涉嫌徇私舞弊招生3人立案
“招收
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明确六种情形
本报讯 “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检察机关应予立案的六种情形,为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之一。对此,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标准规定,涉嫌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b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