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怎么量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量刑过轻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什么会出现对渎职罪量刑过轻的情况呢?
笔者认为,对渎职罪量刑过轻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量刑规定过于“宽松”,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条款中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渎职犯罪都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这是法官对渎职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二是社会环境对渎职罪量刑的影响。对渎职罪量刑“从轻”的声音主要来自“官方”,说情之风极盛,甚至于当地的党政要员也出面“干预”。
此外,检察机关感到渎职案件难办,其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些渎职案件的定性比较难把握。如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几种比较常见的渎职罪均是以“给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的;而这一“重大损失”之后果,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还是在法院定罪判决前,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检察机关在对某一案件立案后,总是先组织力量、尽可能地为国家或集体挽回损失,追缴赃款;然而,检察机关的这一法律上的“事后救济”行为及效果,却往往又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砝码”。不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其“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为自己(当事人)说情与辩护。检察机关公诉此类案件风险很大,一些案件在追回损失后不得不作撤案处理。
对渎职犯罪量刑过轻、查处难,显然起不到震慑作用,难以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此,笔者认为,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有力地打击与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