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是指的一类罪,简单点说也就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从而被认定构成犯罪。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那么渎职罪案例是怎样的?下面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渎职罪案例
(一)行唐县看守所民警赵某某滥用职权案
行唐县看守所原民警赵某某,因其朋友李某某与高某某、杨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在桥西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2007年,赵某某受李某某请托,趁行唐县公安局法制科无人之际私自取出立案决定书、卷宗皮和受案回执各一份,又到政工科开具一份取证的介绍信,私自去河南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伪造了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立案卷宗。后该刑事立案卷宗被李某某取走,并提供给桥西区法院,用以证明高某某等人确实欠自己的钱未还。桥西区法院以刑事案件优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裁定中止该民事诉讼。
因为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被终止,原被告双方均四处上访告状,并引发了群访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形象。赵某某作为看守所民警,明知自身没有权限办理刑事案件,而超越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滥用职权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此案经市检察院指定,由桥西区院反渎局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6日赵某某被桥西区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马某等三人玩忽职守案
2013年7月12日,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两名儿童掉入采砂遗留沙坑中溺水身亡,围绕此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灵寿县院反渎局迅速展开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同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采砂遗留的沙坑未及时进行回填平整,由此留下安全隐患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犯罪嫌疑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作为灵寿县水务局河道办工作人员,对其辖区内张某某的采砂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按照相关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未及时发现此安全隐患并运用有效行政手段督促张某按要求对沙坑回填平整,以致于发生两名儿童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2013年8月15日,灵寿县院反渎局对马某等3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某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1日,灵寿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渎职罪包括哪些类型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上文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对于渎职罪案例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渎职罪的身份表现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作为是渎职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想将该犯罪嫌疑人定为渎职罪,这两个方面的表现缺一不可,同时主观态度也是渎职罪成立的考察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