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决定
[ 所属层级类别 ]:全国人****律库
[ 所 属 类 别 ]:外交外事
[ 发 布 日 期 ]:1988-9-5
[ 生 效 日 期 ]:1988-09-05
[ 发 布 单 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 布 文 号 ]: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同时声明对该《公约》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