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最新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下面由北京刑事律师网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最新贪污受贿罪司法解释亮点解读内容。
贪污贿赂犯罪入罪门槛为三万元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备受关注,特别是入罪门槛的问题。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主要考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授权两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所以《解释》对此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的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到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死刑适用方面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明确死刑、死缓、终身监禁的法律适用原则
对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无期徒刑和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解释》同时依法规定,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由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贪污受贿判处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鉴于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是又比一般的死缓更为严厉,所以解释对于这个做出了具体的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明确。一个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是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第二是明确凡是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做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以此来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了,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明确挪用公款、行贿定罪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还调整了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为依法从严从事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还界定了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也就是说实践中的两种情况,一种行贿人支付货币购买或转送给受贿人消费,以及行贿人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行贿人消费,均应纳入贿赂犯罪来处理。《解释》还细化了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明确了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以及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的原则,《解释》同时强化了赃物、赃款的追缴,明确了罚金刑的判罚标准等,一共是11方面的相关的内容,今天起这部司法解释就开始施行。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五大调整
这部司法解释最根本的制定背景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做了五方面的调整:
1、取消了贪污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2、对贪污受贿罪增设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3、对贪污受贿罪增设了罚金刑。
4、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5、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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