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整个司法环节中都是由公权力机关操作的,所以如果要传唤也是由公权力机关来传唤。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刑事案件传唤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案件传唤方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二、传唤的注意事项
(一)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五)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六)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七)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八)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九)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十)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三、刑事诉讼中传唤与拘传的区别
1、强制力不同
传唤:自动到案,非强制性措施
拘传:强制到案,强制性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
传唤:适用于所有诉讼参与人
拘传: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以上就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案件传唤方式”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刑事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公诉的,刑事传唤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有的一个环节。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北京刑事律师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