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什么是自诉案件,大家应该能从字面上看出是意思,通常意义上来讲,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己提起诉讼,但是,我们的司法部门也是不对每件自诉案件都会处理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提起自诉,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自诉案件的委托手续的内容。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委托手续
1、委托律师办案须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需要注意,刑事诉讼委托在委托期间,委托人是可以随时解除与被委托人的委托协议更换被委托人的,当然也可以有被委托人提出。委托事项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委托协议才能被视做是有效的,否则无效。
二、刑事诉讼法的含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委托
刑事诉讼中的委托是指特定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职权的一种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都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刑事自诉案件的委托手续的内容, 刑事案件的自诉,大家一般也是不太了解的,但是在实际的情况种,自诉也是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况,所以大家还是可以多去了解一些,如果您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其它疑问,可以上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他们会提供更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