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有时候,已经结案了,还能进行翻案吗,大家或许会有这样的疑惑,确实,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或者是案件的判决不合适,或者是有新的证据,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而言,那刑事结案能翻案吗,它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吗,接下来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刑事翻案的有效期。
一、刑事翻案的有效期
刑事案件翻案涉及追诉时效。刑事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受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受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受追诉;应处无期或死刑的过20年不受追诉。
二、刑事结案能翻案吗
可以。所谓的刑事案件结案,应该是侦查终结,要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需要补充侦查等情形的,可要求公安部门重新侦查等。
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便是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刑事翻案的有效期的内容,刑事案件翻案是有时效规定的,不同的情况下,一般是五年,到十年的这个期限,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可以上北京刑事律师网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更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