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对于法院来讲,不止有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涉及比较严重的情形。那么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刑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 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扣押邮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查询、冻结存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 、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 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 、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 害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 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 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东西的情节如果比较严重,那么才有可能认定构成盗窃罪,不然的话一般偷东西的行为,可能只会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来处理,虽然此时也会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处罚,但却是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而并非刑事处罚,这对行为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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