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口头传唤
1、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
2、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3、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
二、关于传唤、拘传时限的规定
1、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小时,新刑诉法规定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2、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 12 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
3、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 24 小时的条件。
三、关于必要的饮食与休息时间
1、饮食与办案安全。新刑诉法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提供食物的种类与标准因各地饮食习惯不同,不便做出硬性规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它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却没有对"必要休息时间"作进一步的说明,导致实务部门在该条规定的实务操作上无所适从。
综上所述,在新刑诉法修改的相关规定中,具体对拘传、传唤的一些修改体现在口头传唤、时限的延长以及人权的更多保障上。新刑诉法的改变体现在各个方面,让我们看到了新时期法律规定的与时俱进,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查找资料或者咨询刑诉律师进行相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梅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