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死后遗体怎么办?
死刑执行后的罪犯尸体,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收缴处置。如无家属或家属未收到,执行法院将依法处理(如火化等)。对罪犯执行死刑,没有人被判死刑或家人拒绝接受死刑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的暂行规定的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使用死刑的罪犯的身体或器官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可供使用:
1、无人接受死亡,家庭成员拒绝接受死亡;
2. 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移交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
3.经家庭同意使用。死刑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理下列事项:
(一)对死刑罪犯的遗书、遗书及时复核。保存档案,以备日后参考;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部门;
(二)限期通知罪犯家属收尸;通知火化条件接收骨灰。逾期不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三)外国罪犯被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死刑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
(一)死刑执行后,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处理下列事项:债务清偿、家事处理等,将遗书、遗书抄送家属,并抄送附件备查;将有关文件抄送有关机关,以便查明案件线索;
(二)通知犯罪分子家属限期领取犯罪骨灰;不得火化或因种族、宗教等原因通知不适合火化的尸体;逾期不收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作出处理指示;对犯罪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应当记录在案;
(三)外国人被判处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期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