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如何判刑?
危险驾驶罪不仅仅是酒后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留、罚款:
(一)追逐恶劣的;
(二)经营校车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乘员额定载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
(三)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对前款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直接负责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2条规定拘留期间为一个月以上和六个月以下。因此,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仅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留。但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之一,有“追逐赛马情节恶劣的;酒驾还构成交通事故罪、妨害公共事务罪等其他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比赛,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经营校车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四)违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对前款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直接负责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