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 (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本罪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 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处理、存储着大量有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的绝密、机密 资料和数据信息。如果这一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入,则存储在其中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秘密便会被浏览、泄露,甚至可能被删除、修改、窃取,从而 给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 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 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 “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或者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 为人采用破译、窃取、刺探、骗取电脑安全密码的手段,操作计算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精通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专业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侵入。如果是在操作计算机时无意间进入上述信息系统一经发现后立即退出,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殊保护。规定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侵入其他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能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2。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 为人侵人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又窃取了系统中储存的绝密资料和数据或者输入计算机病毒,则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 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page]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