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尽管目前中国的黑恶势力还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但从浙江温岭的张畏、沈阳的刘涌到深圳的陈毅锋来看,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黑社会的发展坐大。
一、我国刑法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加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规定,即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说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发展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例举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的4个基本特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又做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恶势力犯罪具体特征又做出了界定,因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恶势力团伙,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横行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为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组成的集团或团伙。其一般有以下特征:(一):组织形式上,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固定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有的内部结构较松散,有的成员经常变换,不很固定;(二):作案区域相对固定。盘踞一方,大到几个乡镇、几个村庄、多个居民区或街区,小到一个村、一条街、一个厂区、一个市场;(三):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直接参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明目张胆,痞气十足;(四):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结伙斗殴、侮辱妇女、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恣意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民愤很大。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和恶势力犯罪的根据,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和特征,这就为我们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我区位于资阳市政府所在地,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我区黑恶势力犯罪日趋严重。仅今年上半年,我区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涉黑涉恶案件8起,目前已移送批准逮捕6件42人,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区的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我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突出的因素。因此,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和预防我区黑恶势力犯罪,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已成为当前政法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有鉴于此,笔者拟就我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黑恶势力犯罪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区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8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区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一是这些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在成员中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威,内部也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机构,成员也不十分固定。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尽管对其成员在精神上具有潜在的威慑,但实际上控制力一般比较弱,有的成员甚至今天入这个团伙,明天却加入了别的团伙,因此,我们认为还只是一种团伙性质恶势力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区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而我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除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外,还具有称霸呈能、寻求刺激,满足精神需求的特点,犯罪的目的多指向具体的人或物,不象黑社会组织那样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在这里,我们之所以称之为恶势力犯罪,因为从性质来讲,他们是一种带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势力犯罪。如今年破获的徐明旭、雄熊两个团伙案件,均系松散型团伙案件,他们以徐明旭、熊雄两人为主,今天邀约这几个人,明天邀约另为几人,借着两人的一定势力,广泛网络未成年人在资阳城内学校周围、网吧及学生相对集中处,大肆进行抢劫、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给当地学校和学生造成严重威胁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学生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如在今年办理的小院的"小山东"谢红东涉恶团伙案,他们在小院镇场镇上欺行霸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是广大群中敢怒而不敢言,慑于该团伙的淫威,甚至连公安人员取征也要通知到场外进行,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该团伙打掉后,广大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3、实施多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我区的黑恶势力的规模较小、力量较弱,但其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却极其严重。尽管我区的黑恶势力在组织结构上比较松散,但相互联系却极为紧密,他们借助现代通讯工具,往往在短期内即可集聚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交流和获取极为迅速而便捷。平时,他们三五成群,聚帮集伙,以暴力或暴力相威助为主要手段,称霸一方,危害乡里,欺压百姓,逞强斗狠,大肆进行抢劫、敲诈、寻衅滋事、伤害等犯罪活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给人民群众的心理蒙上阴影,使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影响不可低估:如今年办理的袁斌等8人故意伤害、抢劫团伙案,因家庭纠纷问题,他们纠集一伙社会闲杂人员,携带枪支等预谋报复他人,从城内到丰裕对他人大打出手,致使对方三人轻伤,并利用色情勾引,在城内各理发店实施抢劫。造成恶劣影响。
4、具有低龄化趋势。
从全国来看,黑恶势力犯罪年龄逐年降低,呈现低龄化趋势。今年上半年,我区批准逮捕的涉恶人员共42名,其中年龄在25岁以下的共有34名,占逮捕总人数的80.9%,其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有17名。占黑恶势力案件人数的40.5%,在这些人员中,一是多表现为家庭或社会缺乏监管,单亲家庭和失学青少年犯罪居多,容易被社会闲杂人员引诱和利用,从而寻求所谓"老大"保护;二是从犯罪原因上分析,均不同程度受到社会上色情、暴力等宣传因素的影响,崇尚个人英雄主义,讲求金钱和享乐;从文化结构上看,文化结构普遍偏低,除2名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以外,大部分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甚至文盲,由于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对事物的判断和把握能力相对较差,一经他人纠合,就走上犯罪道路。
5、获取经济来源的手段不具有隐蔽性。
作为黑社会组织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手段均较隐蔽,往往以公司社团的名义出现,而且生产和经营自成系统,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该产业形成相对或绝对的控制。即使象我国大陆的一些比较出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经济来源也多是通过自办公司、企业获得的,且这种生产和经营是通过暴力或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保护。返观我区的黑恶势力则不具有这些特点,尽管他们为了保持本团伙的稳定性,满足成员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物质需要,也进行经常性的敛财活动,但从手段上讲,是低层次的,他们有的长期聚集一起,通过实施一些抢劫、敲诈等直接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敛取钱财,为其犯罪提供经济保障。
6、劳教解教和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社会边缘人在恶势力组织中占了很大比例并起着重要作用。
一些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回来以后仍不务正业,长期闲散,把其劳改、劳教经历作为一种行恶资本,利用现代社会的不良风气的影响到处招揽人员,纠集成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叫嚣和鼓吹"没有坐过牢的男人不是好男人"论调,鼓动他人参与团伙犯罪。还有的利用自己得患有"爱滋病"为由,并以此为要挟,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肆无忌惮,大肆进行违法犯罪,给群众带来严重威胁。
7、与外地恶势力勾结,跨地区流动作案。
黑恶势力犯罪往往都有共同的特征,一般表现为在一定区域内作案,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社会人员流动行增大,作为黑恶势力犯罪也具有新的特征,他们往往和外地的黑恶犯罪分子勾结,今天在此作案,明天在另一处作案,其流动性做案增强。形成一种跨区域的犯罪团伙。我区今年办理的雄熊等11人抢劫、寻衅滋事案,就是先从资阳城区内进行抢劫等犯罪活动,后又到成都龙泉等地进行做案,前后作案几十起,形成了跨地区作案的恶势力团伙。
8、一些地方基层组织相对弱化,社会管理机制薄弱,也是恶势力趁机坐大的重要原因。
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一些基层组织相对弱化,社会管理机制薄弱,一些利益关系本应由相关主管部门来管理和调控,可由于这些部门管控不力,一些人转而求助于黑恶势力"摆平",黑恶势力趁机坐大。比如由于治安控制不力,一些业主雇佣"黑道人物"提供保护;由于执行难,一些债权人雇佣"黑道大哥"为其讨债;由于诉讼难,一些民事、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就请"黑道人物"出面。一些"弱者",就是这样逐渐蜕变为"恶者"的。从我区今年办理的几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不难发现一些基层单位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已经出现的恶势力苗头置之不理,给群众造成职能部门不敢管或不能管的印象,使恶势力犯罪猖獗,逐渐做大做强,一度造成治安危机。
三、对黑恶势力犯罪应采取的对策:
黑恶势力犯罪是一钟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次序的犯罪,黑恶不除社会将难以平安,创造和谐社会将成为一句空话。自2000以来,我国多次开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专项行动,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又组织召开了打击"黑恶势力专项行动"会议,将打黑除恶工作作为今年的主要任务,这就要求各级政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把打黑除恶作落到实处,以有效遏止黑恶势力蔓延趋势。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打黑除恶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各执法部门应专门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亲自挂帅,强化对涉黑涉恶案件的专门组织领导,同时建立了"打黑除恶"专项工作责任制,将"打黑除恶"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和个人,确保了"打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针,把黑恶势力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遏止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确保社会和谐平安。
2、建全机制,保证实效
为确保"打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公、检、法三家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系会议,对涉黑涉恶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统一观点和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同时涉黑涉恶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及时固定证据,有效的保证了案件质量,确保了诉讼畅通。逐步建立打黑除恶长效机制,是打黑除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3、增强打击力度,强化法律监督,
各级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黑恶犯罪实际情况,加强对黑恶势力案件的侦办,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针对性的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摸底排查工作,对多发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线索、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从中发现线索予以立案查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黑恶势力犯罪的立案监督。"黑恶势力"的犯罪,往往具有组织严密,隐蔽性强,难以发现的特点。为了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拓宽渠道:一是通个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上访和申诉发现问题,根据上访内容判断案件性质,从而有效进行立案监督。二是从审查案件中发现线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通过认真审查,及时发现案件中的漏罪漏犯情况,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的案件线索,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三是通过对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对社会治安长期较为混乱的引起重视,通过对原因、人员、作案方式进行分析,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四是通过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调查研究,从中发现线索。五是通过和侦查机关的联系会议制度,通过案件探讨和讨论,发现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从中发现"黑恶势力"线索,有效实施打击。
4、打防并举,标本皆治
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加强对黑恶犯罪案件的预防和监管,建立健全打击防范和控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公安部门要积极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集中整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的地区,严密对滋生黑恶势力的行业、场所、区域的控制,有效控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根源和基础,真正错到打防结合,标本皆治。
5、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
在"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各级政法机关应始终坚持打准、打稳的基本方针,把握案件质量,对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坚持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案,程序和实体并重,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大常委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打黑除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规定,准确把握涉黑涉恶案件性质,准确定性,办案中即要坚持从重从快,同时又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注意罪与非罪界线,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原则,防止随意扩大打击面,保证案件的质量。
6、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消除"黑恶势力"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为了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犯罪,从源头上阻止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政法机关还应和各级政府部门加强联系,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法制宣传和教育,不多断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黑恶势力的形成。同时对已经形成的有黑恶势力苗头的犯罪,冒头就打,决不手软,以免其形成气候。特别对于青少年集中的学校等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正确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关和价值观,有效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各学校、家长和社区还应加强对失学青少年的监管力度,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保证其健康成长。[page]
7、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对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整顿校园及周边的社会次序,保持社会治安的良好状态,彻底净化黑恶势力懒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坚决铲除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实施各钟违法犯罪活动,对那些大案不犯,小案不断,长期滋扰欺压群众,或借国家实施土地征用和重点工程中有意设置障碍,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地霸、行霸、村霸"进行有效打击,净化社会环境,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8、加强自身监督,阻断关系网,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关系复杂,背景深厚,为了有效的杜绝关系网,打掉"保护伞",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均应指定政治成熟,经验丰富的人员查办,对承办人员需严格要求,制定了相应的纪律规定,强化保密意识,防止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保证了"打黑除恶"专项活动的严谨性。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和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查处,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打黑除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后的工作将任重而道远,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正如中央政法委2月22日召开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的那样: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结合起来,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把打黑除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探索构建打黑除恶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对黑恶势力的现状、特点及原因的分析,我门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打黑除恶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建立打黑除恶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的和谐安定,保证我国政治经济的持续有序发展。给人民群众一个平安、安定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作者单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