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XX,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21年12月左右,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内,被告人孔XX窃取被害人王某哈尔滨红肠一袋。
二、2022年1月左右,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内,被告人孔XX窃取被害人杨某榛子一袋、扁桃核一袋、开心果一袋。
三、2022年1月1日18时4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内,被告人孔XX窃取被害人万某扁桃仁一袋、饼干一袋。
四、2022年1月3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处,被告人孔XX窃取被害人王某奥利奥饼干两盒。
五、2022年1月3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门口处,被告人孔XX窃取被害人朱某快递,内有男款派克服一件(购买价格人民币399元)。
六、2022年1月4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门口处,被告人孔XX窃取被害人赵某快递,内有蜂王浆一罐(购买价格人民币170.1元)。
被告人孔XX后被民警查获。涉案饼干、蜂王浆等物品已灭失,其余物品已扣押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XX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前科的情节,建议判处孔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孔XX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七十元一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素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耿若诗
书 记 员 米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