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顺平县,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马XX提供了法律帮助。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一工人宿舍,被告人马XX因琐事对被害人李某心生怨恨,用脚踢踹被害人李某,后持电水壶、啤酒瓶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导致被害人李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XX于2021年12月2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李某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马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XX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微信转账截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及破案报告、电话联系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XX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马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学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