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刑初6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男,1985年5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X于2022年1月1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6号线青年路站内酒后滋事,在驻站民警和辅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肖X推搡民警邢某并抢夺邢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殴打辅警任某,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民警邢某佩戴执法记录仪损坏、辅警任某左颧部软组织肿胀,经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肖X被当场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X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肖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圣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