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2刑初51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翟各庄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2〕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 罪,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 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13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白 色“本田”牌小客车(车号:×××),行驶至本市通州区张凤路张家湾3桥上时,被执勤民警当 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曹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2.2mg/100ml。同时认为被告人曹某具有 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 认罚。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 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中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慧宁
书 记 员 张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