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主要有:
一、从立法上适用罚金刑的目的来看,适用罚金刑的目的是不使非法牟利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现行《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适 用的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而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钱物的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犯罪,应当适用罚金刑。
二、从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概念和特征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物质利益。如果适用罚金刑,不仅可 以给基于此种目的的犯罪人以有力打击,而且可以通过罚金刑这种附加刑的适用,剥夺他们的再犯能力,从客观上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非法获得物质利益。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犯罪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所得数额较大,但 由于该条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罚金刑,使得犯罪人在经济上受不到相应的处罚,不利于打击犯罪。所以笔者建议对《刑法》第283条进行修改,增加适用 罚金刑。
(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