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断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追求粗取精的态度,吸收和抛弃不良文化。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事情都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所以我们应该去除或修改它们,
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
一般来说,废除劳动教育制度是实施法治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犯罪分子违法行为的侵害,我国仍需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纠正。
(一)劳动教育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五条)和人权保护原则(第三十三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的公民,由公安机关执行,不予逮捕(第二款)。劳动教育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比逮捕更严重。当然,它应该遵守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劳动教育违反立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长四年。如果考虑在执行过程中采取连续劳动教育的方法,时间会更长。根据《立法》的规定,这类事项无疑只能由法律规定。然而,劳动教育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育问题的决定(1957),更不用说以前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一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由于195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单一立法制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仅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甚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利剥夺国家立法和法律命令。根据宪法律和法律的要求,它只能剥夺国家自由。
(三)劳动教育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处罚,未经刑事诉讼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二是公安在执行过程中强烈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劳动教育的决定由当地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作出,但事实上,由于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位于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保障任务的机关,劳动教育的对象是可能破坏社会保障的人。这导致了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出于公众意见,也不排除只从单位职责出发,导致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