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00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郎、何诽谤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郎、何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2007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某快递站用手机拍摄了等待快递的受害者谷某某,并在微信群上发布了视频。被告何某某用微信号冒充谷某某与自己聊天。后来,他用自己的微信号冒充谷某某和快递员,编造了谷某某认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了提高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何还编造了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和图片。同月7日至16日,郎先后在微信群上发布了数十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和图片,引发了群内大量粗俗淫秽的评论。
之后,上述偷拍视频和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传播到110多个微信群(2万多名成员),引发了大量粗俗评论个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转载了上述聊天记录的推文(总阅读量超过2万次),影响了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何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承认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何行政拘留,并发出警方通知否认谣言。
20202008年8月至同年12月,多家媒体报道此事,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谣传出轨的女人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一万人。该事件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给公众带来了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互联网的公共秩序。
事发后,被告郎某某、何某某对受害人谷某某进行了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郎、何为了寻求刺激、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声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导致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犯受害者谷的人格权利,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被告行为构成诽谤,公诉机关指控。
鉴于第二被告的犯罪行为不仅影响了受害者谷,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了非特定的公众恐慌、社会安全和秩序;诽谤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引起了大量淫秽和粗俗的评论。虽然公安机关否认了谣言,但仍对网络公共秩序产生了巨大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起诉第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两名被告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法律宽大处罚,可以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改,积极修复法律关系,是初犯,没有犯罪记录,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法院建议公诉机关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和辩护人适用缓刑,采纳。
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