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奶奶把两个孙女推进粪坑溺水:故意杀人罪吗?
导读:今年清明节前夕,在四川省营山县的一个村庄,55岁的徐将3岁和5岁的孙女推入粪坑,导致两个孙女溺水。经司法鉴定,徐患有精神分裂症,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邦网络为您分析。
精神分裂症奶奶把两个孙女推到粪坑里
在四川省营山县的一个村庄,55岁的祖母徐认为她的家人对自己不好,认为她患有胃癌。她的家人没有给自己看医生。她还怀疑她的家人会在食物中毒害她,所以她想自杀,并决定在她死前做一些事情,这让她的家人感到遗憾。今年清明节前夕,在丈夫、儿子和儿媳离开家约3小时后,他们3岁和5岁的孙女推入粪坑,导致两个孙女溺水。之后,徐回到房子里,换上干净的衣服,离开村子去找地方跳水自杀。后来,他在一个水库里获救……
徐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情况,徐因家庭矛盾想报复家庭,将3岁和5岁的孙女推入粪坑,导致两名孙女溺水。涉嫌故意杀人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鉴定,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并将犯罪当天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徐应当对故意杀人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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