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窝藏罪的立案标准?
窝藏罪是指知道是犯罪的人为他们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或伪造证明庇护的行为。窝藏和庇护罪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认识到的指控。
根据刑法,明知犯罪人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务、帮助其逃跑或者伪造证明庇护的,应当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十六条的规定,酒店、食品服务、文化娱乐、出租车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调查卖淫、卖淫活动时,为犯罪分子通风,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规定扩大了庇护罪的对象,包括普通非法卖淫者和妓女。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涉及到窝藏、包庇犯罪与其窝藏、包庇犯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窝藏、包庇犯罪是在他人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调查而窝藏或者包庇的犯罪,因此是妨碍司法活动的犯罪。但是,如果事先通谋,在他人犯罪后窝藏或者包庇,则构成共同犯罪。根据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犯罪中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的规定,这里的事先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罪、被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前计划或者合谋,同意犯罪分子作案后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只知道犯罪分子要实施犯罪,事后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犯罪分子要实施犯罪分子。
因此,通谋和知识是不同的。通谋有计划或合谋的内容。只有这样,它才构成共同犯罪。窝藏和庇护罪实际上是两种指控,即窝藏罪和庇护罪。所谓窝藏罪,是指知道自己是罪犯的人,为他们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的行为。庇护罪是指知道自己是罪犯的人的欺诈行为。
二、窝藏罪立案标准认定
(一)窝藏罪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和庇护行为是在被窝藏和庇护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故意犯罪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窝藏和庇护行为。犯罪人事先与犯罪人通谋,约定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窝藏、庇护的,应当设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庇护、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的法定刑罚低于窝藏、庇护的法定刑罚,也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窝藏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假证明是犯罪人隐瞒罪证的行为,类似于窝藏、包庇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窝藏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一个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2)窝藏罪的发生时间没有限制;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窝藏罪是通过逃避犯罪人或采取其他庇护措施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了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四)窝减、包庇的对象可以是未决犯或者已决犯;伪证罪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三)窝藏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度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和伪造证据罪,因此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犯罪和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构成了庇护罪。在本法增加了帮助毁灭和伪造证据罪后,一些人认为庇护罪包括帮助消灭犯罪和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庇护罪应仅限于伪造证据庇护的行为,而不是帮助罪犯摧毁或伪造证据的行为。然而,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罚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何合理划定其界限仍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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