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者殴打辅警
718月18日上午8点50分左右,桂林崇信路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旅指挥分中心附近安排值班辅助警察小陈提前赶到事故路段进行处理。辅助警察小陈根据现场情况,对事故双方进行了早期现场调解。辅助警察在告知当事人赵逆行交通违章的过程中,赵突然攻击辅助警察,不断击中辅助警察陈的头部。经将军桥派出所初步调查,殴打辅助警察的赵有智力残疾(二级)病史。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除法定年龄外,实施伤害行为的人也应为智力正常的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赵殴打辅警陈,是否对陈造成法律损害,仅从赵智力残疾(二级),他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要条件,因此,赵的行为当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至于赵是否真的有智力问题,也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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