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被骗传销
20172007年7月5日,甘肃省徽县人王某使用尚某QQ号码冒充女性,将陕西洋县女子宋某带到新余市。尚某、黄某、沈某与宋某见面,刘某、杨某、牛某、周某(均在逃)、贾某在黑暗中观察。第二天,尚某和沈某将宋某带到新余市高新区新鑫大道竹仔村的传销窝点,然后离开。宋某被骗进传销窝点后,被限制人身自由,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物品被拿走。许多传销人员上课,威胁和殴打宋某。在引诱宋某到传销窝点11天后,传销窝点组织成员开始对宋丽进行更残酷的虐待。2017年7月16日下午6点左右,在杨的指挥下,李在客厅负责看风。杨、贾、吴、李用烟头、棍子、开水、凳子、白酒、盐等方式殴打宋某,持续近一个半小时,最终导致宋某死亡。
非法拘禁致死如何定罪
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法律利益。我国刑法还规定,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对本条款的理解如下:
(1)在非法拘留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留本身的暴力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都只设定非法拘留罪,这是非法拘留罪的结果。(2)在非法拘留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留以外的更高暴力,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只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宋拘留在金字塔销售组织,折磨十多天,行为人采取烟头热、棍、沸水热等行为属于非法拘留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最终宋死亡,几名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是女性被骗传销 非法拘留致死的相关内容。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及时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