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不作为导致女孩死亡
20182000年3月30日晚,谭和倪约好出去唱歌。途中,谭骑摩托车乘坐倪和另一个同伴的十字路口与其他摩托车相撞,双方口头协商不报警,各负其责。倪和同伴离开现场后不久,他们感到难以忍受的腹痛。倪的朋友立即拨打了120,但谭担心治疗费用了医生送倪去看医生的建议。相反,他带他去一家小诊所简单地处理创伤。之后,倪仍然腹痛。谭在同伴的劝说下带倪去了医院。当他得知需要付费治疗时,谭拒绝付费治疗,也没有联系倪的家人有联系倪的家人,而是把他带到他的货车上休息。31日凌晨3点左右,谭将货车停在紫观阁社区附近的道路上,留下倪独自一人在车上,然后离开。当天早上,倪被发现死在车里。经法医尸检,发现死者是由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引起的。
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知道的故意杀人行为是作为一种行为,在刑法中,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行为人有义务作为受害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可以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即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最后,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即行为人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这种情况下,谭某乘坐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了重伤,谭某事件发生后一直留在倪某身边,既有能力帮助倪某的行为,又有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和交通条件帮助倪某,但谭某客观上不仅没有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也没有联系倪某的家人,而且他知道自己行为可能行为可能会导致倪某死亡的危险,仍然放手,放手。凌晨3点,仍将重伤后无法行动的倪某放在自己的车内,然后自行离开,此时只有谭某能帮助倪某,谭某有义务帮助倪某,谭某的不救助行为直接导致倪某死亡,谭某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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