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污染环境
2017春节期间,苏某在出租屋进行电镀加工生产,未经处理直接排出清洗后的水,开始直接排入下水沟。之后,苏某在车间西侧修建了三个水池,将废水排入三个水池,废水再次从无防漏设施的渗水池中泄漏。2017年10月31日,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苏某进行了查处。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提取的废水和废液已超标。此外,苏某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了非法电镀加工,并将污水肆意排入渗坑,造成土壤污染。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起诉苏某。经法院审理,被告苏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因此,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万元。
污染环境罪
近年来,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环境污染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即犯罪只需要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需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
本案中,苏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非法电镀加工,将污水排入渗坑,造成土壤污染。苏的行为符合环境污染罪的要素,构成环境污染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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