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划转保费资金
吴某是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1月,吴某利用担任安邦财产保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指示公司高管将保费资金转移到吴某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其中29.25支付吴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和利息1亿元,其余0.751亿元沉淀和吴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2011年6月,吴利用上述职位,指示他人将保费资金70亿元转入吴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其中69亿作为吴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增加安邦财产保险,其余1亿元沉淀和吴实际控制的工业公司。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仅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占用单位财务的,构成贪污罪。本罪要求行为人以行为方式利用职务。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主管和管理单位的财务便利。例如,简单的装卸工不属于这里的职位,而仓库管理员和运输司机属于。此外,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具体,仅指单位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吴是安邦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吴使用董事长,可以充分负责公司管理,占用单位财产100亿,吴行为符合职务占用罪的要求,犯罪数额巨大,根据刑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从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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