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掏出6.5米高地下室
20182005年5月4日,白纸坊街道办事处在拆除半步桥街13号院4号楼外的非法建筑时,东门洞一楼的居民突然阻止工程车辆进入现场,一名男子一直强烈反对工人进入。原来,要拆除的非法建筑是空的,已经被居民挖出来了6.5米高的地下室。据初步了解,这座非法建筑已经挖掘了3到5年。大楼的一楼原本是半地下建筑,业主从大楼外开始非法建筑,然后沿着非法建筑的位置在室内挖掘。专家指出,由于地下室靠近建筑,已进入压力扩散区,建筑物可能会沉降,因此应尽快处理。目前,邓下挖地下室已被依法拘留。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犯罪,包括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侵犯的对象都是公共安全,其行为有危害大多数人的可能。在这些犯罪中,很难判断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时,取决于其行为是否与放火、决水等行为造成的危险相当,而不是简单地将其视为自下而上的犯罪。例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在多人通行的地方私自拉电网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邓非法在他居住的楼下挖出一个地下室,高度达到6.5米,如果该行为严重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使建筑有倾覆的可能性,从而危及整个建筑中大多数人的生命,那么邓的行为将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放射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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