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侦办走私车案
近日,青岛海关立案侦办2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进口汽车共计1600余辆,案值10.6超过1亿元,逮捕了7名嫌疑人。初步发现,行为人分别从欧洲等地购买路虎、宾利、保时捷等汽车,以牟取非法利益,指示财务人员伪造进口合同、发票等报关单,以低于实际价格10%左右的范围向海关申报进口。除正常外汇支付外,行为人还通过其他异常渠道向外方支付低报部分货款。逃避国税的走私汽车进入中国后,在中国销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走私犯罪的有关规定
走私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货物、走私假币、走私文物、走私淫秽物品、走私固体废物等。他们针对的犯罪对象和侵犯的法律利益是不同的。走私普通货物罪针对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客观上表现为逃避,侵犯了中国的税收制度,走私假币罪针对的是假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了中国的海关制度。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逃税金额和其他严重情节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
在本案中,行为人伪造进口合同、发票等报关文件,以低于实际价格10%左右的范围向海关申报进口,属于隐瞒报关的方式,其行为构成逃避报关。此外,本案行为人的目标是汽车,这是中国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和普通货物。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要素,构成走私普通货物和货物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处罚:(一)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逃税罚款。(二)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逃税罚款。(三)走私货物、货物逃避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逃税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货物逃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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