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校长挪用公款
20072000年,为了帮助亲资金,任乐清某中学校长的陈某将目光投向了学校的公款。陈某以急需100万元为由,要求出纳林某将公款交给他使用,并要求林某人借钱给他,与公款一起筹集100万元,其中公款为46.8一万元。由于他们的上下级关系,林出纳并没有拒绝,所以他将由个人资金和公共资金组成的100万元转入了陈的私人账户。两个月后,在统一记录的时候,陈无法归还公共资金。几个月后,事情逐渐曝光,司法机关开始调查此案,无法承受心理压力的陈收拾行李,离开家人,选择逃跑。2017年10月,陈被捕。最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挪用公共资金。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开展非法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开展营利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三个月以上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款、国有款、特定款、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总称。本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在判断本罪时,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的客观行为包括:(1)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属于个人营利活动,且金额较大;(3)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利用职务的便利来实施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帮助朋友周转资金,陈利用自己作为中学校长的职务,挪用公款46.8人民币,且超过3个月未还,陈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挪用公款、三个月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个人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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