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买了云南妇女
2014年8月,刘某让姜某帮助其贩卖云南妇女,并约定贩卖一名妇女给姜某5000元,介绍一名男子到云南省收买其拐卖的妇女给姜某2000元。随后,姜某在云南省以3.3从刘那里买了一个云南女人。刘让江把云南女子带回罗山县卖。同月20日,李以3.51万元买了云南女子。当晚,李把云南女子带回家,安排儿子李和云南女子住在一起,但李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2017年3月3日,罗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收购被拐卖妇女罪
收购被拐卖妇女罪,是指收购被拐卖妇女而不是出售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受害妇女的个人不受买卖。客观地说,行为人实施了收购行为。主观上,行为人知道被拐卖的妇女仍然被收购,收购行为不是为了出售。中国刑法删除了对被拐卖妇女罪的量刑,修改为收购被拐卖妇女和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无虐待或者不妨碍救援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判断购买被拐卖妇女罪时,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行为人在购买时没有出售,但随后出售被拐卖妇女,则构成拐卖妇女罪;(2)如果行为人命令他人拐卖妇女,然后自己购买,则该行为也构成拐卖妇女罪。
在这种情况下,李从江那里买了一个云南妇女,李知道云南妇女是被拐卖的妇女,仍然买,不是为了卖,李的行为构成了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李主观上不知道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犯罪,属于法律理解错误,理解错误不影响李的定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购被拐卖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买卖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不虐待被拐卖儿童,不妨碍救援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是李收购云南妇女 收购被拐卖妇女罪的相关内容。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及时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