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前女友的人身自由
20172010年10月31日晚,徐独自外出工作。当她走到社区的角落时,突然一个身影迅速闪过,然后她脖子上放了一把匕首。后来,徐被推上了一辆车。原来那个用匕首胁迫她的男人是他不久前刚刚分手的前男友王。看到对方情绪激动,徐不敢反抗或报警,但被迫来到王家。进屋后,王一直告诉徐思念,并要求徐继续坠入爱河。在被徐拒绝后,王用手铐将徐控制在卧室的床头,并不断威胁徐。直到7小时后,受害者徐利用王睡着的机会摸了摸床头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不久,新城区公安局警方赶到现场,成功救出徐,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法律利益是他人的生活自由。客观上,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属于实际犯罪分子,客观上必须造成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非法拘禁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
在这种情况下,王非法拘留了徐,长达七个小时,王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侵犯徐生活自由的结果,王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留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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